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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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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捷 来源: 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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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文件 |
1、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
2、国家质检总局对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文件;
3、投资各方签署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
4、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6、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认命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 投资者资质 |
(一)外方投资者的要求
外方投资者应是在本国独立注册,从事3年以上检验鉴定业务的合法机构。
(二)中国投资者的要求
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是以第三方身份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
| 审批权限 |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
| 审批程序 |
1、申请者向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商品进出口检验鉴定公司的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经初审后,由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2、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
3、申请者凭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文件,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报设立申请及有关文件,经初审后,由市外资委转报商务部。批准后,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申请者持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有关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5、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领取《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接受开展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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