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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典当企业开办的审批
作者:张捷  来源: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许可事项名称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系统
许可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第一百八十一项;
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令第8号)。
申请条件
一、典当行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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