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起草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合同法的五大问题,共计30个条文。主要针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作了解释。
严格适用合同无效法定条件
严格适用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效力上坚持从宽认定有效的态度。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合同未必无效。
公开悬赏应兑现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合同无效情形的除外。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具有与签字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承认事实合同
该司法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解释最大的实际意义在于尽力促成合同成立、鼓励交易。
明确缔约过失责任范围
“在合同成立以后,负有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去或者拖延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致使合同不能生效,往往给另一方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但由于合同未生效,不能按照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只能按照缔约过失的规定。此次司法解释将此种情形列为“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支持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可以说是对缔约过失责任形式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