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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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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捷 来源: 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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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文件 |
1、由投资各方委派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及委派书;
2、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外方资信证明文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5、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6、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注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7、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征询表或批准证明(建设项目、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环境影响的项目);
8、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9、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10、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
11、进口设备清单(存在进口设备情况);
12、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
| 投资者资质 |
| 外方投资者应当在所在国取得国家认可资格或者承认,并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服务经验。 |
| 审批权限 |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
| 审批程序 |
(一)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
1、中方投资者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 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正式受理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 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批准文件;
3、中方投资者在得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后,向上海 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呈报设立认证机构或认证培训机构的申请文件。上海市外 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商务部。商务部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 规对上报文件进行审批;
4、中方投资者凭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商务部出 具的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登记 注册。
(二)外商投资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程序
1、中方投资者向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 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正式受理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3、中方投资者在得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后,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呈报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文件。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商务部。商务部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对上报文件进行审批;
4、中方投资者凭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商务部出具的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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