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申报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申请书(拟设立房地产企业的投资者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2、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拟设立房地产企业的投资者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3、中方合营者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无行政主管部门除外)(拟设立房地产企业的投资者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4、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报告(拟设立房地产企业的投资者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5、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房地产企业的合同、章程(拟设立房地产企业的投资者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拟设立房地产企业的投资者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7、拟设立房地产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拟设立房地产企业的投资者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8、国有土地出让招投标中标通知书(拟设立房地产企业的投资者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文件(拟设立房地产企业的投资者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10、设立外商投资宾馆企业的申请书(拟设立外商投资宾馆企业的投资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1、设立宾馆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立项批复(拟设立外商投资宾馆企业的投资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2、中方合营者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无行政主管部门除外)(拟设立外商投资宾馆企业的投资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拟设立外商投资宾馆企业的投资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4、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报告(拟设立外商投资宾馆企业的投资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5、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宾馆企业的合同、章程(拟设立外商投资宾馆企业的投资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6、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拟设立外商投资宾馆企业的投资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7、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拟设立外商投资宾馆企业的投资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8、设立宾馆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拟设立外商投资宾馆企业的投资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9、国有土地出让招投标中标通知书(拟设立外商投资宾馆企业的投资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20、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文件(拟设立外商投资宾馆企业的投资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1.2 投资者资质
境外的公司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的均可参与国内土地出让竞投标。
1.1.3 审批权限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