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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租赁业企业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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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捷 来源: 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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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文件 |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0、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
| 投资者资质 |
| 外国投资者(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
| 审批权限 |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
| 审批程序 |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由投资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全部材料,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 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投资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全部材料,经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3、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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