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诉讼管辖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合同中应争取在己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
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1、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歧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2、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3、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房产买卖纠纷。
合同约定采取仲裁方式的,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设立仲裁机构的。如约定区/县一级政府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则属无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