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经济危机下的今天,如果企业可以成为中国政府机构的供应商,这是多大、多稳定的一个客户、一笔生意。想要在中国政府扩大内需的4万亿里分得一片天,就必需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实施,由于在招投标、审查及得标过程中相关规范并不明确,造成招标单位对相关法律法规之解释有所不同,给外商参与中国政府采购案件造成不小的困惑和障碍。为此,相关部门已纷纷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如财政部出台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办法》等。此外,各地方政府还自行制定地方规章办法约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合同法》《招投标法》也同样在政府采购中适用。
二、主体资格
依《公司法》或相关外商投资法的规定注册的中国法人均被视为合格主体,可以参与相关货物采购与服务采购。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应符合采购机构的特定要求,应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接受审核。
四、供应商权利
1、 有权自由进入各地区和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扰和限制;
2、 享有投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采购机关发出书面质疑);
3、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