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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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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捷 来源: 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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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文件 |
1、由投资各方委派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及委派书;
2、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外方资信证明文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5、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6、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注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7、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征询表或批准证明(建设项目、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环境影响的项目);
8、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9、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10、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
11、进口设备清单(存在进口设备情况);
12、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
| 投资者资质 |
| (一)外方投资者要求 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二)中国投资者要求 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
| 审批权限 |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
| 审批程序 |
1、投资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及其授权的审批机构提出设立外
商投资集成电路企业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对于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后,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5亿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上报国务院核准),核准后再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报商务部核准项目合同、章程,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及其授权的审批机构对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章程等有关文件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投资者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颁发之日起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
| 审批原则 |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1、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
(二)为规避汇率风险,允许符合上一条规定的企业将准备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税后利润以外币方式存入专用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四)新建的芯片、掩膜、封装、测试等集成电路制造及相关项目,经认定,属于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由地方财税比照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五)将新建的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列为市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对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人民币部分,提供1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
(六)凡在上海市注册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用2000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本市集成电路企业,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本市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9、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0年7月11日发布并实施)
10、上海市《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2000年12月4日公布并施行) |
|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 |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2、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
| 外方出资的比例规定 |
| 外方出资一般不得低于企业全部注册资本的25%。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 资企业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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