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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咨询企业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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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捷 来源: 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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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文件 |
1、设立外商投资咨询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如果中国合营者以国有资产投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5、投资各方法定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报章程);
6、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7、拟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拟设立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其他有关文件。 |
| 投资者资质 |
(一)外方投资者要求
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二)中国投资者要求
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
| 审批权限 |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
| 审批程序 |
1、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对外经济委员会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及有关文件,该区、县外经委按照权限进行审批或转报。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获得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咨询企业,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颁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 审批原则 |
1、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服务企业。
2、对申请涉及国家制定的有关专项规定中的专项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则根据专项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有审批权限的机构报请审批。
3、对申请设立从事“经济委托、商务代理、管理咨询、财务咨询、资产咨询”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做出不得从事债务重组、债权追偿等不良资产处置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0、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商资字[2005]37号) |
|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 |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2、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
| 外方出资的比例规定 |
| 外方出资一般不得低于企业全部注册资本的25%。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 资企业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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