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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公司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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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捷 来源: 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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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文件 |
1、由投资各方委派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及委派书;
2、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外方资信证明文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5、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6、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注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7、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征询表或批准证明(建设项目、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环境影响的项目);
8、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9、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10、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
11、进口设备清单(存在进口设备情况);
12、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
| 投资者资质 |
(一)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
1、 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并符合国际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2、 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有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3、 以合资、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4、 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投资各方协商后中方指定。
(二)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 动经历的中国公民;
2、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必要设施并具有同港口、海关等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 换的能力;
3、以合资、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三)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1、 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经历;
2、 有持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四)设立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国际海运货物仓储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库设施、车辆、装卸机械、堆场、集装箱检查设备、设施;
3、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以上业务的经历。
(五)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依照《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交通部申请登记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并依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办理设立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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