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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公司的设立
作者:张捷  来源: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审批程序
  (一)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
    1、中方投资者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报送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经初审后,由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报送交通部;
    2、 中方投资者凭交通部许可文件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报送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设立的有关文件,经初审同意后,转报国家商务部。批准后,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 中方投资者凭交通部许可文件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有关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4、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业企业应当向交通部领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同于设立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审批程序。取得《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1、 投资者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报送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经初审后,由上海港口管理局报送交通部;
    2、 投资者凭交通部许可文件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报送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的有关文件,批准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 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有关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4、 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应当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申请获得《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设立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国际海运货物仓储
     同于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审批程序。取得《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五)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同于设立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审批程序。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审批原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9、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2002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3月1日施行)
  10、交通部、商务部《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2004年6月1日施行)
  11、交通部、外经贸部《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月28日发布并实施)
  12、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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