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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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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捷 来源: 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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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原则 |
(一)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它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二)允许外商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三)允许外商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四)已经依法设立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经全部缴齐满1年的,允许其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以及车辆维修。
(五)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六)外商投资企业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2、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3、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4、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取得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后18个月内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立项批件自行失效;
(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但投资额中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客货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年;
(八)经营业务符合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且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申请延长经营期限,每次延长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九)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地区经营专营公共汽车(巴士)的客运公司在内地市级城市设立独资企业,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车客运业务。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9、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01年11月20日发布并实施)
10、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道路运输投资领域的通知》(2002年11月28日发布并实施)
11、交通部、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2003年12月31日发布,2004年1月1日实施)
12、交通部、商务部『关于公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二》的公告』(2004年12月28日发布,2005年1月1日实施)
13、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部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起施行) |
|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 |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2、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
| 外方出资的比例规定 |
| 外方出资一般不得低于企业全部注册资本的25%。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 资企业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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