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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
作者:张捷  来源: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申报文件
  1、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合同、章程,独资设立的仅需提供章程;
  4、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5、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6、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企业营业场所证明;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投资者资质
  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审批权限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程序
  1、外商投资设立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经初审后上报国家商务部审批;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其他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批和管理。 2、获得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自收到商务部或市外资委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审批原则
  (一)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25%;
  (二)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符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
  (三)经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的代理业务:
  1、订舱(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代理报关、报验、报检、保险;
  4、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5、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6、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7、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
  8、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四)从事信件和信件性质物品(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经商务部批准后须到邮政部门办理邮政委托证书。
  (五)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9、商务部《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发布、2005年12月11日起实施)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2、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外方出资的比例规定
  外方出资一般不得低于企业全部注册资本的25%。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 资企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