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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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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捷 来源: 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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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文件 |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4、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8、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固定办公场所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11、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12、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13、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
14、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投资者资质 |
(一)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3、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3、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4、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5、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 管理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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