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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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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捷 来源: 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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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程序 |
1、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分别将相关材料报送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1个月以内上报商务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外商并购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前款程序办理。
3、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当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4、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总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务部备案;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备案。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汽车品牌经销商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商务部。 |
| 审批原则 |
1、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 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
2、注册资金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及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 总额的有关规定;
3、2006年12月11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 且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4、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适用于乘用车;自2006年12月1日起,适用于除 专用作业车以外的所有汽车。 |
| 法律依据 |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2、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
|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 |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2、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
| 外方出资的比例规定 |
| 外方出资一般不得低于企业全部注册资本的25%。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 资企业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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