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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
作者:张捷  来源: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申报文件
  1、由投资各方委派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及委派书;
  2、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外方资信证明文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5、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6、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注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7、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征询表或批准证明(建设项目、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环境影响的项目);
  8、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9、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10、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
  11、进口设备清单(存在进口设备情况);
  12、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投资者资质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2、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如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本款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3、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4、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本款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5、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6、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审批权限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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