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报文件 |
1、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
4、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独资船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委任书、简历和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委任书及简历;
6、申请者的提单样本;
7、经营航线的批准文件和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文件的影印件;
8、商务部和交通部要求的其它文件。 |
| 投资者资质 |
境外航运公司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15年以上从事航运的资历;
2、在上海市设立经交通部批准的常驻代表机构满3年;
3、其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上海市港口一次(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作形式经营航线,经批准取得航线经营权的,视同满足本条件);经营不定期船运输的外国航商,须在中国有稳定的货源;
4、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2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审批权限 |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
| 审批程序 |
1、申请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
2、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对申请者报送的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转报商务部审批,并抄报交通部;
3、商务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征求交通部意见;在和交通部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商务部下发批复文件;申请者凭批复文件在商务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国家交通部办理《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性业务。 |
| 审批原则 |
1、经批准的独资船务公司可为其母公司拥有和经营的船舶从事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和签定服务合同。
2、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美元。独资船务公司每增设一家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以上。
3、独资船务公司员工中,中国雇员应当占85%以上。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 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
1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1、 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月28日发布并实施) |
|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 |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2、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
| 外方出资的比例规定 |
| 外方出资一般不得低于企业全部注册资本的25%。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 资企业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