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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钻石交易、加工企业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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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捷 来源: 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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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文件 |
1、设立外商投资钻石交易、加工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如果中国合营者以国有资产投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5、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章程);
6、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7、拟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拟设立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文件。 |
| 投资者资质 |
(一)外方投资者要求
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二)中国投资者要求
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
| 审批权限 |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
| 审批程序 |
1、凡设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开展毛坯钻、成品钻、钻石饰品的交易、进 出口及加工贸易业务,且进出口渠道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者可向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合 同、章程及有关文件,由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对符合条件者 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凡属钻石交易以外的外商投资钻石加工企业,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 区、县的对外经济委员会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合同、章程及 有关文件,拟设立企业所在区、县对外经济委员会对拟设立投资总额在1000万 美元以下的钻石加工企业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并抄送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和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
3、拟设立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钻石 加工企业,拟设立企业所在区、县的对外经济委员会在收到全部文件并提出初审 意见后,报送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对符 合条件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获得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钻石交易、加工企业,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 |
| 法律依据 |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2、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
|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 |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2、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
| 外方出资的比例规定 |
| 外方出资一般不得低于企业全部注册资本的25%。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 资企业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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