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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设立
作者:张捷  来源: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申报文件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外资拍卖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等;
  3、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5、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拍卖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6、拟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拍卖业务规则;
  10、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11、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1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资者资质
  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拍卖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广泛的国际拍卖营销网络的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
审批权限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报商务部。
  2、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3、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4、商务部对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审批原则
  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 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7、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8、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
  9、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
  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商务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日公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10、商务部2004年第24号《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发布、2005年1月1日施行)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2、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外方出资的比例规定
外方出资一般不得低于企业全部注册资本的25%。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 资企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