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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基础电信企业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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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捷 来源: 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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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文件 |
1、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2、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申请书;
3、《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4、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拟设立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6、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7、拟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拟设立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审批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 投资者资质 |
(一)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二)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三)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符合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 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
| 审批权限 |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
| 审批程序 |
(一)拟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 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审批程序:
1、中方主要投资者通过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向国家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并报 送有关文件;
2、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 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 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 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3、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上海市外国 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经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上报商务部核准;
4、商务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 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
5、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信息产业部办理《电信 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6、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二)拟设立经营上海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审批程 序:
1、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
2、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 报信息产业部;
3、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 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4、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上海市外国 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5、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 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信息产业部办理《电信 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7、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
| 审批原则 |
(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 币。
(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外商投资 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家信息产业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9、国务院《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11日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公布并施行)
1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 |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2、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
| 外方出资的比例规定 |
| 外方出资一般不得低于企业全部注册资本的25%。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 资企业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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