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于节假日
相对而言,台湾的法定节假日类型较多,但个假却较短,如台湾《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规定了开国纪念日、和平纪念日、先烈纪念日、孔子诞辰纪念日、国庆日等,此外,台湾《雇用条例》还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重阳节,对冬节或圣诞节,由雇主选择之一来放假。大陆节假日类型相对较少,有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元旦等,但个假期限相对较长。
对于特别休假,大陆一般有旅游假、探亲假,两岸均根据不同的工作年限来确定休假的长短,但具体的规定有所不同。
九、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
1、劳动争议分类
台湾《劳资争议处理法》第四条将劳资争议分为为劳资权利事项争议和调整事项争议两大类。前者指劳资双方当事人基于法令、团体协约、劳动契约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后者指劳资双方当事人对于劳动条件的主张和实施等发生的争议。而大陆有关法规未对劳动争议的种类进行划分。
2、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
台湾《劳动争议处理法》按劳动争议的种类不同对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进行了不同的规定,此条例规定:权利事项之劳资争议,依法定调解程序由劳资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调整事项之劳资争议,依法定调解、仲裁程序分别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对于调整事项的劳资争议,当事人可迳行申请仲裁。
大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较为简单,即不论是何种争议,虽然提倡调解(调解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但无论调解不成或是不经调解,当事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此规定的合理性,在学术界存在较大的争议。
3、劳动争议处理的效力
台湾的劳动争议不论是经调解达成的协议或是仲裁达成的结论,对当事人均有法律效力,均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明确规定“劳资争议当事人对于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之仲裁,不得声明不服”。
而大陆通过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只是要求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而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两岸在劳动保险、职业病防护、童工年龄及童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限于篇幅,在此不作赘述。请参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别是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总之,为更好地调整劳动法律关系,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大陆不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劳动用工法律制度体系的转型和完善,同时,一系列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也在不断制订中,了解和掌握海峡两岸劳动用工法律制度的异同,对众多台资企业劳资管理及企业本身发展都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