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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者跨省养老保险转接办法呼之欲出
作者:佚名  来源: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6月05  点击数:
 据中央电视台“朝闻天下”栏目消息,《中国产经新闻》载文关注流动就业者的养老保险问题。文章称,现行政策下,少数就业者的保险转入地,考虑到本地区基金支付能力,不愿意接收办理跨省养老保险;而在发达地区,社保缴费额相对多,贫困地区的社保人员转入发达地区,并按当地标准发放社保,也会有较大压力。总之,各方阻力导致一部分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后不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养老保险。

 针对这些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文章说,这将较好的解决原有的矛盾:

 首先,《办法》解释了其适用范围。主要对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为其转移接续养老保险提供依据。

 其次,《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文章还指出,办理接续手续也并不麻烦:参保人员在某地就业并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当地的社保机构会开具相关凭证,当其在新就业地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出示原参保缴费凭证,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即可,两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就会完成余下的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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