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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劳动用工法律制度的主要差异
作者:衡平律师事务所   来源: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6月09  点击数:

六、加班工资
    台湾劳动法规对劳工加班工资计算方式的规定较为复杂,如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按平时每小时工资额加发三分之一;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时每小时工资额加发三分之二;休息日加班,加倍给付;如在法定节假日及特别休假日加班,均加倍给付。
    相对来说,大陆劳动法规的规定虽然较为简便,但对劳动者的保护水平却相对较高,如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工资的150%作为报酬;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换休的,支付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按工资的300%支付报酬。 

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支付
    经济补偿金在台湾又称为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对于雇主需要提前通知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的问题,两岸劳动法规的规定有较大的不同。台湾《劳动基准法》明确规定:在雇主应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按规定发给劳工遣散费。《雇佣条例》也规定“雇主在终止雇佣合约或当有固定期限的雇佣合约到期时,应支付解雇补偿。”补偿款项的多少根据雇员的受雇期、雇佣合约的条款约定和终止雇佣合约的原因等因素来确定,但一般包括:未发放的工资、代通知金、未发放的年假薪酬及年终酬金、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年积金或公积金等。
大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工方按《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双方无意续约的情况下用工方是否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问题,大陆情况较为复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从这条规定似乎可以认为,凡是合同到期均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部办公厅对河北省劳动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却解释到:“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因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可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比较海峡两岸的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二者存在明显的几点不同:其一、台湾劳动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工遗留薪酬的解决,大陆虽无此类规定,但应为当然;其二、台湾劳动法规明确规定合同到期后若双方无意续约,雇主应按规定给予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而大陆劳动法规则原则规定不用给予经济补偿金,只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对国有企业中的劳动者实施执行补偿的特殊办法;其三、台湾劳动法明确规定若雇主未按劳动合约或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前通知劳工解除合约或不续约的情况下,则应按合约或法规所规定的提前期限长短给予通知期内应得的工资,大陆虽然无明确的规定,但部份外资企业也已按此惯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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