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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  
外商投资租赁业企业的设立
作者:张捷  来源: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9、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2月3日发布,2005年3月5日起实施)
  1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2、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审批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财产包括:
     1、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2、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3、上述二条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三)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没有特别规定,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要符合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四)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五)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租赁业务;
     2、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3、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4、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租赁业务;
     3、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5、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6、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进口租赁财产涉及配额、许可证等专项政策管理的,应由承租人或融资租赁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财产,应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九)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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