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审批原则
(一)《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办法》所称城市规划服务,是指从事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咨询活动。
(二)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除具备中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聘用的外国技术人员每人每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已取得《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中方单位,改组、改制成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应当交回《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五)严禁将城市规划服务任务委托给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严禁将有关城市总体规划的服务任务委托给外商投资企业。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城市规划服务企业;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其他规定,依照《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1.1.6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9、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2月13日发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10、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12月19日发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1.7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2、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1.1.8 外方出资的比例规定
外方出资一般不得低于企业全部注册资本的25%。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 资企业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