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申报文件
1、由投资各方委派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及委派书;
2、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外方资信证明文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5、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6、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注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7、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征询表或批准证明(建设项目、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环境影响的项目);
8、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9、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10、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
11、进口设备清单(存在进口设备情况);
12、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1.1.2 投资者资质
(一)外方投资者要求
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可申请设立三级以下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上述投资者并具有相应建筑业资历及境内委托单项建筑工程业绩的可申请设立二级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鼓励国际大型工程承包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二)中国投资者要求
有相应建筑业资质及建筑工程业绩的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1.1.3 审批权限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1.1.4 审批程序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
理。
(二)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及劳务分包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
业的程序:
1、申请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设立申请;
2、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上海市建
设和交通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上海市外国投
资工作委员会根据会审意见,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
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申请者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在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企业登记注册;
4、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建设建筑业企
业资质管理规定,向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