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审批原则
(一)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
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二)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
项目;
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
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
合承揽。
(三)申报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建筑业企业,
其投资方在中国境内以委托单项承包施工完成的工程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在中国
境内新设立企业并申请相关资质的业绩;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
企业,其在内地及内地以外的工程承包业绩可共同作为设立和评定其在内地设立
的建筑业企业及评定其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工程业绩。
(四)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
质等级标准》的相关规定。
(五)允许外国及香港、澳门的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
1.1.6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9、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13号令《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10、建设部、商务部121令《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11、建设部建市[2003]73号《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
12、建设部、商务部建市[2004]159号《关于做好外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3、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建设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1.1.7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2、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1.1.8 外方出资的比例规定
外方出资一般不得低于企业全部注册资本的25%。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 资企业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