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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  
外商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的设立
作者:张捷  来源: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1.1.1        申报文件
1、申请报告。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合营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合作各方的背景概况;合营企业的注册资金;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组织结构;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具体理由、优势和发展计划等;
2、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其中合同中须约定:节目选题、内容应经中方同意);
3、中方企业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4、中方资信证明;
5、外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合法存续证明和外方从事专业广播电视业务的证明;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成员(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工商行政部门对拟设立的合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合营企业的企业标志样本;
9、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名单及投资各方委派书;
10、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1.2        投资者资质
(一)外方投资者要求
    境外专业广播电视企业(包括电台、电视台或专业的影视节目制作机构)。
    (二)中国投资者要求
    境内投资者中应有一方为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或电视剧制作机构;境内电台、电视台等播出机构不能与境外机构合作设立合营企业。
1.1.3        审批权限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1.1.4        审批程序
1、中方向上海市文化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核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中方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文件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初审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合营企业,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合营)》。

    4、合营企业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合营)》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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