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审批原则
1、符合国家制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的发展布局规划;
2、中外合营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中方应有一家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境内电台、电视台等播出机构不能作为投资者);外方应为专业广播电视企业(包括电台、电视台或专业的影视节目制作机构);
3、经批准已设立了合营企业中的境外合作方和广电总局已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设立第二家合营企业;
4、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设立专门制作动画片的合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须由中方委派;国家鼓励聘用中国专业人员参与合营企业的节目制作;
7、合营企业中的中方一家机构应在合营企业中拥有不低于51%的股份;
8、申请中方应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三年内没有被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和暂停制作资格等不良记录;外方合营机构应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三年内没有对我不友好的记录;
9、合营企业须具有独立的企业标志;
10、中方可以以现金方式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方须以现汇方式出资。
11、合营企业可以制作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但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和同类的专题、专栏节目;
合营企业制作电视剧须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规定另行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12、合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合营)》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制作经营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合营)》有效期限为十年,届满可申请延长;
13、合营企业不得委托或租赁给外方、境外机构或在境内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不得让外方或其他境外机构、境内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
14、合营企业应自觉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前一年度的节目制作、发行业绩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合营企业每年应当制作不少于节目总量2/3的中国题材的广播电视节目,如其当年节目制作总量中,中国题材的广播电视节目达不到2/3要求的,应给予警告;连续三年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暂停其节目制作经营资格,并要求其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
1.1.6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9、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发布、 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10、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0月28日发布、2004年11月28日实施)
1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2005年2月25日)
1.1.7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2、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1.1.8 外方出资的比例规定
外方出资一般不得低于企业全部注册资本的25%。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 资企业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