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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铁路货运企业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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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捷 来源: 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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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文件 |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文件;
3、《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4、合营各方签署的合同、章程;
5、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6、合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和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及简历;
7、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合营铁路运输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8、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 投资者资质 |
1、外国投资者的要求
外国投资者或外国主要投资者应是从事货运业务10年以上的货物运输公 司,并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经营业绩。
2、中国投资者的要求
中方投资者或中方主要投资者应为从事货运业务10年以上的铁路运输企 业。 |
| 审批权限 |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
| 审批程序 |
| 1、中方合营者向上海铁路局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上海铁路局会同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上报国家铁道部。经审 查,符合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设立要求并批准立项的,由铁道部核发《铁路货 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投资规模3000万美元及其以上项目,由铁道部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批准后由铁道部核发《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2、中方合营者领取《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合营各方签署的合营合同、章程等有关文件,经初审后,上报国家商务部审批。对符合条件者,由国家商务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方合营者持《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有关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公司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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