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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设立
作者:张捷  来源: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1.1.3        审批权限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1.1.4        审批程序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二)申报建设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设立申请;
    2、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3、商务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建设部征求意见,建设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商务部在收到建设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申请者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5、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按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三)申报建筑工程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设立申请;
    2、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根据会审意见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申请者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4、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按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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