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审批程序
(一)房地产企业审批程序
1、投资者参加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组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等竞标活动,竞标成功取得中标通知书。
2、投资者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外资企业的名称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对拟设立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开发普通商品住宅的房地产企业,投资者凭中标通知书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区、县外经委受理)呈报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及有关文件。由区、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对拟设立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房地产企业,及1000万美元以下开发建设办公大楼、宾馆、高档住宅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投标中标后,以区属企业为主要中方投资者的,由拟设立企业所在区、县的外经委在收到全部文件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或以市属企业为主要中方投资者的,可由市属控股集团在收到全部文件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投资者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
(二)宾馆企业审批程序
1、投资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宾馆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文件。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进行全市的综合平衡,对符合条件者出具同意立项的批文。
1.1.5 审批原则
1、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为鼓励类,
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为限制类,其它房地
产企业为允许类。
2、高档房地产(包括高档写字楼、高档公寓)不允许外商独资(高档房地产指单位建设成本比上海平均单位建设成本高出2倍以上)。
3、高档宾馆允许外商独资(在国家新办法出台前,高档宾馆暂指宾馆建设的硬件标准达到4星级以上的)。
4、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5、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6、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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