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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研发中心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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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捷 来源: 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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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原则 |
(一)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组织形式为:
1、独立的企业(公司)法人,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研究开发分支机构。
3、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研究开发部门。
(二)研发中心是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可以是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研发科目不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也不得从事非本研发技术成果的其他技术贸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研发中心可以转让自己的研发成果,可以委托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与国内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研发中心不包括培训中心。
(三)成立独立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开发的方向符合国家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2、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投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3、有必要的科研经费,实验设备等科研条件;
4、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5、有固定的场所和组织机构;
6、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研发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开发的方向符合国家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2、有必要的实验设备等科研条件;
3、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不低于10名,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4、用于研发的投资不低于200万美元;
5、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可从事以下经营项目:
1、与企业相关的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
2、本机构研发成果的技术转让;
3、与本机构研发成果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与企业相关的项目可以委托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与国内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
5、与企业相关的研发项目中试生产。
(六)外商投资研发机构不得从事以下研发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领域;
2、国务院发布的“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范围;
3、法律、法规不允许国外、境外组织来中国投资的其他领域;
4、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研发机构不得从事与该企业无关的研发活动。
(七)上海市重点鼓励设立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地区是张江高科技园区和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重点鼓励发展生物、医药和信息产业,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微电子和通讯产业。 |
| 法律依据 |
1、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4月18日发布)
2、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暂行规定》(2000年7月28日发布)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 |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2、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
| 外方出资的比例规定 |
| 外方出资一般不得低于企业全部注册资本的25%。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 资企业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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