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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作者:张捷  来源: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申报文件
  1、设立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国家财政部的批准文件;
  3、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
  4、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及合作各方委派书;
  5、办公场所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6、中、外各方合法开业证书副本;
  7、中、外各方出资证明;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投资者资质
  (一)外方合作者的资质要求
    1、具有先进专业技术和良好的信誉;
    2、年收入不少于2000万美元;
    3、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200人。
  (二)中国合作者的资质要求
    1、在国内同行业中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好的服务信誉;
    2、与原挂靠单位在职能、人员、财务上脱钩;
    3、具有从事执行证券业务的相关资格;
    4、入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5、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100人。
审批权限
  (一)从事分销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除下述1、2项外,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经营方式涉及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销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报商务部审批;
     2、经营商品涉及成品油、药品、汽车、农药、农膜、化肥、原油、图书、报纸、杂志、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以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报商务部审批;
  (二)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如符合下列条件,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50家;
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单一店铺面积或店铺数量超过上述各条限额的,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报商务部审批。
  (三)通过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如果境内外企业被同一管理层所控制或其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应报商务部审批。
审批程序
  1、中方合作者向上海市财政局报送设立外商投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及有 关文件,经初审同意后,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后, 报送国家财政部进行审批;
  2、中方合作者接到财政部批准的决定后,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 送合作各方签署的合同、章程等有关文件,初审后,上报国家商务部。批准同意 后,商务部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经批准成立的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批准证书签发后1个月内,到上 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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