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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文化娱乐企业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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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捷 来源: 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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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文件 |
1、设立外商投资文化娱乐企业的申请书;
2、中方合营者所属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设立外商投资文化娱乐企业的合同、章程;
6、拟设立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7、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文件 |
| 投资者资质 |
| 1、外国投资者要求 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中国投资者要求 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
| 审批权限 |
(一)从事分销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除下述1、2项外,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经营方式涉及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销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报商务部审批;
2、经营商品涉及成品油、药品、汽车、农药、农膜、化肥、原油、图书、报纸、杂志、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以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报商务部审批;
(二)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如符合下列条件,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50家;
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单一店铺面积或店铺数量超过上述各条限额的,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报商务部审批。
(三)通过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如果境内外企业被同一管理层所控制或其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应报商务部审批。 |
| 审批程序 |
1、申请者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后,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审批部门会同上海市文化事业管理处和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对拟设立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设立。
2、娱乐公司批准设立后,项目单位应向公安治安、文化、卫生防疫等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并向上海市企事业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办公室申请企业代码。
3、领取企业代码后,项目单位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审批部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项目单位在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申领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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