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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商业零售、批发企业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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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捷 来源: 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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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程序 |
(一)报商务部审批项目:
1、申请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设立申请;
2、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报商务部;
3、商务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在30日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上海市审批项目:
1、申请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设立申请;
2、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在一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在30日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 审批原则 |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四)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三)项要求外,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条件。
(五)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六)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体实施应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七)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自2006年12月1日起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从事以上经营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八)经营范围
1、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经营范围可包括: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2、从事批发业务的企业经营范围可包括:
(1)商品批发;
(2)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3、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4、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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