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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医药企业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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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捷 来源: 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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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文件 |
1、由投资各方委派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及委派书;
2、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外方资信证明文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5、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6、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注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7、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征询表或批准证明(建设项目、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环境影响的项目);
8、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9、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10、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
11、进口设备清单(存在进口设备情况);
12、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
| 投资者资质 |
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
| 审批权限 |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
| 审批程序 |
1、投资者根据投资总额和项目性质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或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文件;
2、审批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和外商投资产业导向进行审批,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凭审批机关设立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 |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2、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
| 外方出资的比例规定 |
| 外方出资一般不得低于企业全部注册资本的25%。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 资企业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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