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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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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捷 来源: 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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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原则 |
(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 币。
(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外商投资 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家信息产业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9、国务院《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11日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公布并施行)
1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 |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2、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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