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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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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捷 来源: 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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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文件 |
1、设立中外合营(或外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新设立广告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新设立广告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3、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新设立广告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4、合营各方签署的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章程(或外资广告企业的章程)(新设立广告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5、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新设立广告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6、合营企业(或外资)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新设立广告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设立广告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8、其他有关文件(新设立广告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9、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共同签署的股权并购申请书(并购设立广告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并购设立广告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1、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的股东(董事会)决议(并购设立广告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2、外国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并购设立广告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3、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并购设立广告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4、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购设立广告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5、并购后所设广告企业的合同、章程(或外资广告企业的章程)(并购设立广告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6、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广告企业股东股权或增资认购境内广告企业的协议(并购设立广告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7、被并购境内广告企业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并购设立广告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8、被并购境内广告企业所投资企业情况说明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购设立广告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9、被并购境内广告企业职工安置计划(并购设立广告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20、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广告企业、债权人及其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广告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并购设立广告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21、其他有关文件(并购设立广告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
| 投资者资质 |
| 投资各方必须是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法人。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 应是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 |
| 审批权限 |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
| 审批程序 |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程序
1、中方合营者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核。
2、中方合营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经审核,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方合营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二)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程序
1、由外国投资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呈报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其审核。
2、 外国投资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代理机构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代理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呈报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章程,经初审,转报商务部审核,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 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广告企业投资广告,应当按照前(一)、(二)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
| 审批原则 |
(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经批准可以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
(二)新设立、并购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2、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
3、有广告经营业绩。
(三)新设立、并购设立外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投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
2、 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四)如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已主营或兼营二年以上广告业务,则该境内广告企业的原中方投资者可继续保留其股东地位,不受前(二)款规定限制。 |
| 法律依据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部《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4年3月2日发布并施行) 1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1、《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 |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2、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
| 外方出资的比例规定 |
| 外方出资一般不得低于企业全部注册资本的25%。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 资企业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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