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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
作者:张捷  来源: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审批原则
  (一)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二)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三)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且至少应有一个必备投资者;
    2、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第七条所述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3、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4、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5、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3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的出资及相关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1、投资者可以根据创业投资进度分期向创投企业注入认缴出资,最长不得超过5年。各期投入资本额由创投企业根据创投企业合同及其与所投资企业签定的协议自主制定。投资者应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者不如期出资的责任和相关措施;
    2、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一般不得减少其认缴出资额。如果占出资额超过50%的投资者和必备投资者同意且创投企业不违反最低1000万美元认缴出资额的要求,经审批机构批准,投资者可以减少其认缴资本额(但投资者根据本条第5款规定减少其已投资的资本额或在创投企业投资期限届满后减少未使用的认缴出资额不在此限)。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应当在创投企业合同中规定减少认缴出资额的条件、程序和办法;
    3、必备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不得从创投企业撤出。特殊情况下确需撤出的,应获得占总出资额超过50%的其他投资者同意,并应将其权益转让给符合“必备投资者”要求的新投资者,且应当相应修改创投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其他投资者如转让其认缴资本额或已投入资本额,须按创投企业合同的约定进行,且受让人应符合有关要求。投资各方应相应修改创投企业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备案。
    4、创投企业设立后,如果有新的投资者申请加入,须符合本规定和创投企业合同的约定,经必备投资者同意,相应修改创投企业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备案。
    5、创投企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利益而获得的收入中相当于其原出资额的部分,可以直接分配给投资各方。此类分配构成投资者减少其已投资的资本额。创投企业应当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此类分配的具体办法,并在向其投资者作出该等分配之前至少30天内向审批机构和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提交一份要求相应减少投资者已投入资本额的备案说明,同时证明创投企业投资者未到位的认缴出资额及创投企业当时拥有的其他资金至少相当于创投企业当时承担的投资义务的要求。但该分配不应成为创投企业对因其违反任何投资义务所产生的诉讼请求的抗辩理由。
  (五)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的出资及变更按现行规定办理。
  (六)创投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创业投资字样。除创投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字样。
  (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1、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创投企业资金应主要用于向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2、提供创业投资咨询;
    3、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4、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八)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2、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3、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4、贷款进行投资;
    5、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6、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创投企业对所投资企业1年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不在此列(本款规定并不涉及所投资企业能否发行该等债券);
    7、法律、法规以及创投企业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九)投资者应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对外投资期限。
  (十)投资者应在合同、章程中约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年。经营期满,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
经审批机构批准,创投企业可以提前解散,终止合同和章程。但是,如果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所有投资均已被出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卖,其债务亦已全部清偿,且其剩余财产均已被分配给投资者,则毋需上述批准即可进入解散和终止程序,但该非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该等解散生效前至少30天内向审批机构提交一份书面备案说明。
  (十一)创投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创投企业投资于任何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备案。
创投企业投资于限制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创投企业关于投资资金充足的声明;
    2、创投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创投企业(与所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签定的所投资企业合同与章程。
创投企业投资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创投企业的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不低于25%,则该所投资企业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 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低于该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则该所投资企业将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
  (十二)创投企业主要从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股权获得收益。创投企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机制,包括:
    1、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2、与所投资企业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由所投资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
    3、所投资企业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时可以申请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创投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其拥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份;
    4、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5、所投资企业向创投企业回购该创投企业所持股权的具体办法由审批机构会同登记机关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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