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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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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捷 来源: 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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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原则 |
(一)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4倍;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6倍。投资性公司因经营需要,贷款额拟超过上述规定,应当报商务部批准。
(二)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至少有3000万美元作为向其投资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或作为向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已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依法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未缴付完毕的出资额的出资,或增资部分的出资,或用于设立研发中心等机构的投资,或用于购买中国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不包括投资性公司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已缴付完毕的出资额形成的股权)。
(三)外国投资者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中国投资者可以人民币出资。外国投资者以其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出资应不低于三千万美元,注册资本中剩余部分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五年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或增资),投资性公司可将该部分注册资本的全部或部分用于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投资性公司以上述注册资本所设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利润或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向投资性公司出资(或增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投资性公司出具的对所投资企业人民币出资来源与上述注册资本的书面说明等文件,即可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相关手续,无需再次办理投资性公司以人民币境内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中外合资的投资性公司以来源于其中方投资者人民币出资的注册资本在境内设立企业,无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等外汇管理相关手续,可按普通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正常办理验资手续。
(四)投资性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后,可以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
1、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
2、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
(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
(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3、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4、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
5、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
(五)投资性公司设立后,依法经营,无违法记录,注册资本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投资者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且已用于其所投资企业的投资的,经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的,还可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
1、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
(1)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2)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2、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3、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
4、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5、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允许投资性公司进口相关产产品在国内试销;并可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销售。
6、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
7、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8、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
9、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投资性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
(六)投资性公司申请经营前款规定业务的,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投资性公司董事会决议;
3、修改后的投资性公司章程;
4、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5、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所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6、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另行报批。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投资性公司投资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的,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投资性公司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10%。
(八)投资性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资性公司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境内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公司境外发起人或股东。允许投资性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股东。
(九)投资性公司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应符合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投资性公司出口产品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投资性公司可通过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批发方式在国内销售其进口及在国内采购的商品;特殊商品及以零售和特许经营方式销售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十)允许投资性公司承接境内外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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