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客户来找张捷律师说他借给前女友三十万元买房,现在双方恋爱关系已经解除,但女友却不愿意归还之前的借款,更要命的是,借钱的时候双方正处在热恋阶段你侬我侬的,故他没有让女友写借条。张律师问那三十万元款项是怎么借出的,回答说前女友把他带去售楼处,他用他父亲的银行卡用刷卡的方式支付了三十万元,款是直接到房产开发公司的账上。再问,房产证拿了吗?回答说,没有还是期房,购房合同上只有前女友的名字。于是张律师指出,你这个要算借款的话法律上是有难度的。首先,没有最基本的借条;第二,款不是直接打给前女友的银行账户而是给了个案外人房产公司;第三,因着你们之前的恋爱关系,你前女友很可能会抗辩说这款项是你的赠与而不是你所说的借款。台商听后急得连连申辩说就是借款,请张律师一定想法帮我要回。
接案后,张律师重新核实了证据又指导台商去补充证据再去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将前女友名下期房冻结。后该案以调解结案,台商收回了借出的25万元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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