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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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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捷 来源: 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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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文件 |
| 1、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 4、投资各方签署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 5、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资格证明; 6、外国投资者资信证明; 7、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人员资格证书; 8、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或5亿美元以上的证明; 9、外国投资者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证明; 10、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 11、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12、名称核准通知书; 13、经营场所证明; 14、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 投资者资质 |
(一) 外国投资者的要求
(1) 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2) 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3) 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4) 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5) 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除应符合第(1)、(3)、(4)、(5)款规定 的条件外,第(2)款规定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
在内地设立独资旅行社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年旅游经营总额不低于25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年旅游经营总额不低于1200万美元。
(二)中国投资者的要求
中国投资者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
| 审批权限 |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
| 审批程序 |
1、申请者向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文件,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初审后,上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进行审查批准后,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
2、申请者将《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共同签订的合同、章程等有关文件,报送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经初审后上报国家商务部进行审批。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申请者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国家旅游局申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申请者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 |
| 审批原则 |
(一)设立外商投资的旅行社,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符合旅游市场的需要;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 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
(三)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四)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五)每个境外投资方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一般只批准成立一家。
(六)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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