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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  
未严重妨碍他人居住安全安宁则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作者:佚名  来源: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6月05  点击数:


    四、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观要件

   我国刑法对本罪的主观要件没有规定,笔者认为该要件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的心理状态。

    五、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结果要件

   我国刑法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危害结果没有明确规定,但这不等于说本罪是行为犯。司法实践中,虽未经住宅主人同意入宅但行为人并无恶意,未使用暴力也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形符合非法侵入罪的结果要件: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后仍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2.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导致财物毁损或人身损伤的;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在他人院中、屋内陈尸闹事或毁损他人物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时间较长的,一般可掌握在12小时以上;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的。 

   就本案而言,原审被告人蒋正洪虽有未经上诉人户同意即非法侵入上诉人家的行为,但我们来分析蒋正洪的侵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从蒋正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上看,本案系因相邻纠纷引发,双方就此事已进行交涉,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案发当日,蒋是为制止金朝富在二楼屋面的擅自升层建造,在上诉人要求退出后蒋等人即自行退出。其次,案发当日,蒋等人是从自诉人家开着的前门进入自诉人的住宅内,其进入过程中未使用暴力手段导致财物毁损或人身损伤,后在自诉人要求蒋等人退出后,蒋等人即自行退出,蒋的该行为未对自诉人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造成严重妨碍。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蒋正洪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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