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李某价值268万的股票被某证券营业部私自抛售,并拒绝将所得款项划拨给李某。李某在多次和营业部交涉失败后委托张捷律师处理。张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询问委托人并查阅了相关证据,发现李某的股票账户原先设立在另外一家证券营业部,因现证券营业部的经理与她的一位朋友相熟,允诺李某如果将股票账户移至他管理的证券营业部,他将给予李某最优惠的大户待遇,于是李某委托她朋友帮她办理了转移手续。而李某的朋友在该营业部以违规的融资融券来炒股,正好遭遇熊市亏损的厉害,他在未经李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李某名下的股票抵押给营业部。之后营业部见亏损越来越大,为了弥补自身的损失将李某的股票强行平仓并划走所得,由此引发诉讼。
本案经历了二审,张捷律师在庭上指出证券公司多项违规违法的经营方式,并代表委托人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该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经营,最终一、二审法院都支持了李某的诉求,判决证券公司返还李某人民币268万,并赔偿李某相应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