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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故意杀人、盗窃案
作者:张捷  来源: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10月09  点击数:

陆某为琐事将同居女友杀死后从其皮包取走银行卡一张,通过ATM取走现金1.5万元后潜逃,两天后在外地旅馆被捕。

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最终判决陆某死缓。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张捷律师、马丹律师为陆某故意杀人、盗窃案的辩护人,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证据并出席了两次庭审,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恳请合议庭给予从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从未有犯罪前科,不是预谋杀人,所犯罪行是成长于单亲家庭、母子情感深沉、心灵敏感脆弱的被告人在面对被害人对他和对他的母亲长时间的责骂批评后,临时起意的冲动激愤犯罪。其次,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到案后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已诚恳委托家人对受害者家属积极理赔。
    综上,被告人在客观上没有逃避侦查,对自己所犯罪行以及造成的后果也有深刻的认识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请合议庭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结合刑法宽严相济、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使被告人能够有机会在出狱后照顾自己操劳半生的年迈母亲、代替被害人孝敬被害人的父母。
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没有主观非法占有的故意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正处在同居期间,并正在筹划结婚,案发前两人已决定用共同的积蓄开办一家服装店。基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共同生活并共同经营,财产混同在一起彼此不分你我,辩护人认为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取走的也并非“他人”的财产,故辩护人认为不能简单的凭被告人提取银行存款这一行为,就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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