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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作者:张捷  来源:律益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1  点击数:
申报文件
  1、由投资各方委派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及委派书;
  2、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外方资信证明文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5、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6、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注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7、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征询表或批准证明(建设项目、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环境影响的项目);
  8、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9、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10、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
  11、进口设备清单(存在进口设备情况);
  12、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投资者资质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二)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审批权限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程序
  (一)通过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决议;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3、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4、上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5、在取得商务部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批复函后,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核准;
    6、定向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外国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外国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
    3、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4、外国投资者根据有关规定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5、外国投资者参股上市公司的,获得前述批准后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协议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投资者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按照上述1、2、3、4项的程序获得批准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完成上述手续后,按照上述第6项办理。
审批原则
  (一)外国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二)战略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及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3、鼓励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4、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品市场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
  (三)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2、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3、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4、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5、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9、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第28号,2005年12月3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2、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外方出资的比例规定
  外方出资一般不得低于企业全部注册资本的25%。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 资企业待遇。